实施主体 | 博兴县公安局 | 承办机构 | 博兴县公安局 |
共同实施部门 |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| ||
法定时限 | 5工作日 | 承诺期限 | 5工作日 |
咨询电话 | 0543-2167587 | 投诉电话 | 0543-2167587 |
实施依据
第三条“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、销售、购买、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……”。第二十一条:“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,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……。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,对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核发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》,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……”。
实施依据内容摘要
收费(征收)的标准及依据
无
办理流程
